发票冲红和作废,都是对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行补充修改的一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使用的期间,如果是当月的发票,当月发现错误,则可以直接作废,然后重新开具正确金额的发票,如果是以前期间的发票,跨月发现作废的情况,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进行修改。

增值税发票冲红跟作废本质上的区别:
1、冲红是指发票有误或开错是跨月的,比如1月份开出的发票在2月份发现有误或开错,对方不收发票退回,还需通过税局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做一个红冲抵销后,再开具一张交易内容相同的正确发票;
2、.对于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出现开错或客户退票的,就可以把发票作废处理当月可将其作废,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