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包括了对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规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等相关规定。

公司法修正内容是:
1、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3、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公司法》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法律依据】
5、《公司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法律依据】
3、《公司法》第216条第1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