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2、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4、(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5、(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6、(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9、(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0、(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2、(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1、《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7、(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9、(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其他要设立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