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方可。
【法律依据】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立遗嘱人订立了遗嘱后又后悔,怎么办?如果想变更遗嘱中的内容该怎么走?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变更和撤销遗嘱:
1、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3、立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从上可以看出,遗嘱的变更或者撤销主要看立遗嘱人的意思,立有数份遗嘱,应以立遗嘱人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如果立遗嘱人以行为表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以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推定。
1、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
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作出撤销或变更原遗嘱的声明。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公证遗嘱可以撤销。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