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场地类别为Ⅱ类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1、建筑施工场地类别指构造物所在地的土层,它分为四类而不是三类。此四类分别是:
2、Ⅰ类场地土:岩石,紧密的碎石土。
3、Ⅱ类场地土:中密、松散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150kPa的粘性土。
4、Ⅲ类场地土:松散的砾、粗、中砂,密实、中密的细、粉砂,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150kPa的粘性土和[σ0]≥130kPa的填土。
5、Ⅳ类场地土:淤泥质土,松散的细、粉砂,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地基土容许承载力[σ0]<130kPa的填土。
6、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年版4.1.6条: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同时4.1.6条具体规定了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双参数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等四个类别的定值范围(其中Ⅰ类可分为Ⅰo、Ⅰ1两个亚类)。这是与GBJ11-89规范的一个明显区别(GBJ11-89第3.1.5条规定:建设场地的类别,应根据建筑场地土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
建筑场地类别是根据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等因素,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场地所做的分类,用以反映不同场地条件对基岩地震震动的综合放大效应。场地的类别分为四类,分别是Ⅰ、Ⅱ、Ⅲ、Ⅳ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具体分法可以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4.1.6条规定这是与GBJ11-89规范的一个明显区别(GBJ11-89第3.1.5条规定:建设场地的类别,应根据建筑场地土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
1、建筑类别可按使用功能分类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具体意义为:
2、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3、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园林建筑等。
4、工业建筑:主要是指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
5、农业建筑: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