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已经支付发票未收到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等,
支付货款后,收到货物没有收到发票:
借:库存商品等 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暂估,
后期收到发票:
借:预付账款-暂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发票已抵扣不能证明货款无误,虽然根据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票和抵扣应以真实的交易行为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市场环境的情况较为复杂,“先票后款”、“先票后货的情形大量存在,甚至发生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买方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抵扣增值税发票,一方面是为企业增加收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有一定的期限,此行为并不足以推定买方已收到货物。故卖方出票和买方抵扣事实仅对买卖双方是否履行交付义务起到间接证明的证据作用,必须有其他证据共同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协议中的约定不能排除行先票后货的情形,且原告并无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甲公司已履行了第二批货的供货义务。
预付货款发票到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但如果开了票,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要做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付账款这个会计科目,借方表示预付的款项和补付的款项。贷方表示收到所买物资时根据发票记入原材料等会计科目的金额和多付款项的金额。
企业代收货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分录,代收代付企业本身不获取利益,只是纯粹的协助,收到款项的时候,计入到其他应付款,支付给收款方时,冲减其他应收款。具体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公司。
实际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