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鉴定书在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主要有:
2、(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3、(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4、(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6、(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8、(7)医疗事故等级;
9、(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鉴定书内容包括以下这些:(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