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离婚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

军人可以离婚的。在军婚离婚的条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的合法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单方离婚需要通过诉讼离婚进行。单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原告为适格原告;
(2)双方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