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运人与托运人各承担一定的义务,互享一定的权利。承运人有义务安全、准时将货物运抵约定地点,并有权取得托运人支付的费用,而托运人或收货人有义务支付运输费用。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不是围绕货物本身产生的,而是围绕着运送货物的行为而产生。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7多、16单)
1、承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③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1、运输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2、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3、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4、三、货物包装要求;
5、四、托运人注意事项;
6、五、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7、六、收货人的义务;
8、七、货损赔偿方面。
9、【法律依据】
10、《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它的成立与生效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即可。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