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的设备应优先考虑更新?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原则又是什么?
设备更新是对旧设备的整体更换。就实物形态而言,设备更新是用新的设备替换陈旧落后的设备;就价值形态而言,设备更新是设备在运动中消耗掉的价值的重新补偿。设备更新是消除设备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尽快地形成新的生产能力。
设备更新策略应在系统全面了解企业现有设备的性能、磨损程度、服务年限、技术进步等情况后,分轻重缓急,有重点有区别地对待。凡修复比较合理的,不应过早更新;可以修中有改进,通过改进工装就能使设备满足生产技术要求的不要急于更新;更新个别关键零部件就可达到要求的,不必更换整台设备;更换单机能满足要求的,不必更换整条生产线。
1.应优先考虑更新的设备种类
(1)设备损耗严重,大修后性能、精度仍不能满足规定工艺要求的。
(2)设备耗损虽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技术已经陈旧落后,能耗高、使用操作条件不好、对环境污染严重,技术经济效果很不好的。
(3)设备役龄长,大修虽然能恢复精度,但经济效果上不如更新的。
2.设备更新方案的比选原则
确定设备更新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设备更新方案比选的基本原理和评价方法与互斥性投资方案比选相同。但在实际设备更新方案比选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设备更新分析应站在客观的立场分析问题
设备更新问题的要点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旧设备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若要保留旧设备,首先要付出相当于旧设备当前市场价值的投资,才能取得旧设备的使用权。
(2)不考虑沉没成本
沉没成本是既有企业过去投资决策发生的、非现在决策能改变(或不受现在决策影响)、已经计入过去投资费用回收计划的费用。
(3)逐年滚动比较
该原则是指在确定最佳更新时机时,应首先计算比较现有设备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新设备的经济寿命,然后利用逐年滚动计算方法进行比较。
如果不遵循这些原则,方案比选结果或更新时机的确定可能发生错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2、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3、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4、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6、【法律依据】
7、《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8、(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9、(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1、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