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计算:
凡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由税局定,各行业不一样),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会继续沿用之前的征税方式和比例。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是按收入核定,比如企业所得税核定7%,就是按收入的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对应税率,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免税额。如果是核定增值税收入的,比如核定季度收入20万,则按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季度征收的,低于30万的免税。
个体户定期定额比较简单,不需要自己申报,也可以不做账,不需要汇算清缴,比较适合简单的、每个月销售额比较固定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地方相关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可适用于核定附征率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