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前需公证协议:无论双方是亲人、或是朋友关系,在合伙买商铺之前,都有必要约定好相关的购买事项,有必要签订协议,将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更好的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日后在发生纠纷时也能依照约定来处理,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协议中要写明详细的明晰权责:在签订协议时,协议的内容要清晰、全面,尽可能的将问题写到协议中,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待协议内容都协商好之后,再找到公证机构公证,之后便可以着手购买商铺了。
3、明确一方的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共有出资:若是在合伙买商铺中,采取了贷款购买方式,且只有一方向银行申请了贷款,那在协议中也要清晰的注明还款情况,由谁来支付房款。还有商铺其他费用的支出,该如何分配。

多人合伙买房的风险有:
1、使用风险,属于所有投资人的共有财产,在使用和出售过程中,决策权就很难属于一个人;
2、合作风险,合伙贷款购房的一方准备将房屋出售或出租另一方却不同意,决定权难以确定;
3、市场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发担经营盈亏。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