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补办结婚证需要下列手续:
1、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结婚证的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字确认。
4、填写并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5、婚姻登记机关发放新的结婚证。

婚姻登记只受理当事人自己提出的受胁迫婚姻,对撤销婚姻留存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国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材料有: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合影照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民政局收养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6、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