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打开手机站
随时逛,更方便!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立知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的特点

时间:2024-05-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野路子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的特点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法律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如何救济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业主撤销权是否适用除斥期间

业主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业主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应该在知道业主大会决定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