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会计分录: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可以比照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该无形资产的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已转让使用权的无形资产如果是正常转让,转让后是做摊销了,因为其已经不属于公司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时起至终止确认时止,即无形资产应自可供使用当月起开始摊销,处置当月不再摊销。
1、转让无形资产属于营业外收入。
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3、营业外收入亦称“营业外收益”。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即为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方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仅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无权转让。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不能注销无形资产摊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