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起诉书的送达对象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起诉书,亦称起诉状,是法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起诉书家属不可以查阅带走,没有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书需要送达给家属,因此家属是拿不到的,只有被告人本人或律师才能拿到。受害人一方有权利获得刑事起诉书,被告人家属一般不给刑事起诉书,只给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刑事起诉书不会发给嫌疑人家属,如果委托律师后,律师就可以给家属看的。起诉书作为法院的案子资料,家属和犯罪嫌疑人都是无权要求观看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把起诉意见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只规定了在审判阶段把起诉书送达给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