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未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准则中规定不予确认的情况外,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
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吸收合并的应税合并中,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视为税法承认该商誉的价值。由于此时不形成暂时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若此商誉后续发生减值,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提到的""可抵扣亏损""是按照税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口径计算的,假设案例中期末未弥补亏损为100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再对坏帐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两者合计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等于本期亏损金额200万的25%,因此结果可以得到验证。
注意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顺序:应在预计未来可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度内,首先确认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有剩余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再确认与坏帐准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是相反。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分录如下,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本科目余额的,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