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北平原,面积34万平方公里,由三部分组成,即松花江、嫩江流域的松嫩平原、辽河流域的辽河平原。
2、华北平原,西起太行山,东到海滨,北依燕山,南至淮河附近,与长江中下游相接,跨冀、鲁、豫等省和京津两市,为我国第二大平原。
3、长江中下游平原,跨鄂、湘、赣、皖、苏、浙六省和上海市,主要由汉江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苏皖平原及长江三角洲等平原组成,为我国第一大平原。

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具体表现两个方面:
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单位犯罪特征是: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新修改的宪法特征具有根本性,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以及相对稳定性。根据《宪法》第三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第三十四条,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六条,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