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实物证据在案件移交时实物证据中的物证、书证等,原则上这些实物应当随案移送,但有些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1、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
2、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3、《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4、《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1、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2、【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4、证据包括:
5、(一)物证;
6、(二)书证;
7、(三)证人证言;
8、(四)被害人陈述;
9、(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0、(六)鉴定意见;
11、(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2、(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