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常会出现,一方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的情况,因此被告失踪在离婚纠纷中时常发生,法律也对此有特别规定,那么这里我对这个问题要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最高院关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

离婚公告程序后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符合条件是可以的。离婚案件中,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在此情形下,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2、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
3、【法律依据】
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5、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案件当事人另有规定),可以提出答辩状,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驳。被告或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被告对受诉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