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工伤认定时限1年,不能按照工伤获得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30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为1年。自事故发生或者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事故赔偿的其他期限是:
1、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2、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3、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4、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通常工伤赔偿会在工伤待遇递交审核之后两个月内到账。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伙食费、以及相应等级的津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