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1、户口本上写未婚,想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当事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2、《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1、关于男性未婚是否可以收养孩子的问题,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一)无子女;
3、(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四)年满30周岁。无子女指的是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
6、如果男性符合上述条件又有收养一名男孩的意向,可以进行收养。但是如果想收养一名女孩,除了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符合《收养法》第九条的规定,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婚姻无效在履历上还是未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