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等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诉讼开庭,并且一般都是公开开庭审理。
2、《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3、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