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2、出生证一般是在出院之前就要办理,最迟在出生后30天内办理。
3、《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在孕妇分娩的时候,医生会要孩子的家人签署一份协议委托书;是等孩子出生了,孩子妈妈在坐月子,不能亲自来办理出生证明,委托家人来办理。
2、在办理出生证明之前,一定要想好孩子的名字,一旦出生证明办理好了,名字都是跟随一辈子的(当然可以去派出所修改),确定不更改后再来办理。
3、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的正反面),可以印在同一张A4上;特殊情况可携带护照或者军官证件。
4、户口本原件,要确保身份证的地址和户口本地址一致,不一致就按户口本地址;集体户口的要带盖有公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5、出院结账单,用于核对母亲注意的住院信息。所以建议先去办理出院结算。
6、出生证明办理好了一定要核对好上面的信息完全正确再离开,不能因为咱们的疏忽而耽误孩子,下面还有个复联,自己千万不能撕掉,要等孩子上户口工作人员撕下留底,最后记得找护士站盖章。
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了,应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签发机构办理。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需提供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签发机构经审核并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理宝宝的出生证明在一个月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