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死亡,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申请撤诉,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在民事诉讼中,只有败诉方和胜诉方之分,结果本身是不涉及刑事责任的。
2、但是,如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下列规定行为的,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以下民事案件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