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量刑作出了调整,其中第一条的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而言,如果此时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的话,那么就不予定罪处罚;而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话,则也是可以免予驾驶人员的刑事处罚。
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醉酒的程度、犯罪的态度,犯罪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等。

1、醉驾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4、(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5、(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6、(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7、(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有区别的。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
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而从危害程度来看,醉酒驾车的危害性要远比饮酒驾车的危害性更大。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