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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在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

时间:2024-01-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烨煜君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在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

下列情况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的,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有哪些

担保物权有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三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称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特性:1.从属性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3.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分类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同的标准担保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2.以担保物权主要效力为标准,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