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问题由高顿CPA研究院主任、上财商学院EDP特聘讲师、《CPA四维考霸》主编郁刚老师为您解答: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称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上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已发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定,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

本问题由高顿CPA研究院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叶朱老师为您解答!被担保物权已经消失。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被担保物权消失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如下:
1、担保物权的适用必须是借贷、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
2、适用于借贷、买卖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适用于基于民事活动中合同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