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不能单独存在。系从属于债权的从属物权,其从属性体现于担保物权的成立转让与消灭各个方面。成立上的从属性指的是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转让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务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消灭上的从属性则指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本问题由高顿CPA研究院主任、上财商学院EDP特聘讲师、《CPA四维考霸》主编郁刚老师为您解答:担保物权人是指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将自己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的时候,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个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上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已发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有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三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称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特性:1.从属性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3.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