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作为不知情的配偶,该如何维权呢因涉及到交易相对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市场繁荣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用于阻却原所有权人的追回权,在处分的标的物上新创设一个所有权归善意第三人所有。因此,在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可以行使追认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由法院判令恢复原状,恢复登记至无权处分前的登记状态。在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无权追回共有房屋,由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只能在离婚时才能就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请求另一方赔偿。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不能单纯从产权证上是夫妻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进行简单判断,需要结合房屋取得相关事实及婚内财产约定内容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