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

法院办理的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程序如下:
1、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是否是合法夫妻,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以及对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3、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省法院被称为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下级单位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我国是四级法院体系,国家级别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有六个派出的巡回法庭。省级的是高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一级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县一级的是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