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
1、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3、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允许股权质押。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2、【法律依据】
3、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融资企业与投资机构机构进行联系。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预期年化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投融资双方带上相关资料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发放资金。
1、股权质押类信托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也就是说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过高,代表企业如海航系和超日太阳这种几乎将全部股权质押出去的信托产品。
2、另外一种是质押率高,也就是说相对项目方的融资总金额与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当股价下跌,股东没有办法追加质押股票,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兑付出现问题。在业内,一般情况下质押率在50%以下是比较安全的。
3、事实上,股权质押类信托的最大风险就在于质押的股权出现贬值,对此,信托公司一般会按照一个折扣比例来进行估值。
4、法律依据:
5、《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6、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