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人属于法院、检察院等政府部门人员。送达人签名是送达程序中的一种特别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在送达法律文书过程,本应由被送达人签收的,被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可以签名并注明情况,法律文书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行政送达、公告送达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就是短信未按照正常操作发送到对方手机或者电脑的意思。
1、可能是对方手机欠费停机,导致信息无法到达对方手机。到营业厅缴纳话费开通手机后即可成功发送短信;
2、如果对方关机或者长时间不在服务区,信息在中心只能存储48小时之后信息就会失效。想办法告知对方开机即可;
3、对方的短信收件箱已经装满,短信不能到达。可以告知对方清理收件箱。
1、符合条件是可以的。离婚案件中,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在此情形下,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2、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
3、【法律依据】
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5、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