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另一方不需承担还债责任,由欠债那方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中的债务离婚后需要共同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债务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婚前债务一般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但婚后有些婚前债务会转化为共同债务。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便是算两个人的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归还。以及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有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