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1、如果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的一年内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
3、《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一)重婚的;
5、(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6、(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7、(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1、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2、《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3、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