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关于延长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
3、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
4、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疫情解除时间根据国家部署,另行通知。

1、疫情期间可以推迟还贷款。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期间农行房贷可以延期还款,但是延期还款的用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可调整还款时间,合理延后还款时间,不计入违约名单,不计算罚息。
2、如为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或其他受疫情影响客户,在疫情期间个人贷款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计收罚息。
1、疫情期间企业贷款可以延期。
2、【法律依据】
3、《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三)规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4、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5、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7、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8、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9、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