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即转让不能,第三人得不到债权。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3、(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4、(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身份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