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欠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本人必须签字,否则是无效的。《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2、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3、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法律依据】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