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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有哪些抵押担保债权

时间:2024-01-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耗叔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有哪些抵押担保债权

主债权。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利息。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法定利息是指双方没有先对利息进行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利息来计算。

怎么处理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的情况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反担保抵押物清偿有什么规定

1、反担保抵押物清偿的规定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4、《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5、《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