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1、用工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否则承担责任。受到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1、名誉侵权纠纷责任的认定:
2、(一)首先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3、(二)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三)对末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5、(四)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6、【法律依据】
7、《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