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要准备离婚协议,还可以诉讼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不能。
原因如下:
1、自愿离婚必须以协议书形式表明具体意愿:
只有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既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就应该签订离婚协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如果有财产和子女问题,在协议中一同解决。
2、提供离婚协议书是《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办理离婚手续的硬性规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1、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抚养费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视权行使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2、法律依据:
3、《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2)已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但双方可以再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但不管是补充名变更,都需要双方签字同意,去公证也一样,必须双方都同意才有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