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股东资格原则上是自动继承,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限制性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视具体情况进行继承。在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只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继承股东资格。
2、【法律依据】
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性质的法人,如果股东人数过多,其人合的性质便会减弱,同时股东人数多了之后,其资产规模一般相应扩大,对其的监管也不能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