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现是不动产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通俗一点,修到地面1层。
5、已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6、已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开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7、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可先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要求退房或按约定支付赔偿,或者采取法律手段。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棚改开发商是需要办理预售许可证的。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开发商只有在取得了预售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收取购房者的房款,未办理出预售证收钱的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不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的。
3、你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预售证是房管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如果办理出来了一是在售楼处会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备案,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的,你可以放心的购买了。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