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的履行期限由双方约定确定,双方可以约定一个期间,双方在这个期间内随时可履行合同;也可以约定一个期日,双方在这个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是按照合同上规定的履行日期和期限履行。所以是按照合同上签订的条约来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履行期限。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具体保修期如下: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地基和主体出现质量问题,过了保修期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房屋其他部位出现质量问题,过了保修期,由业主自行维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