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公司股东来说,《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于股份公司股东来说,公司法第142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严格讲,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2、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4、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5、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可以通过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来行使。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来说,《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于股份公司股东来说,公司法第142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回购本公司股票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股(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2、注销库存股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借: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3、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票的面值总额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