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也就是说,公证处是办理需要公证,公认文件等的地方,是为人民服务的地方。
2、另外,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公证处属于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属于当地司法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主管单位是司法局。
公证处不是属于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学校等其它普通的单位,公证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处不会收认筹金的。
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也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进行销售。从“认筹”的内容来看,它应当是与“内部销售”同等性质的房屋预售活动。也属于“提前销售”的一种,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是被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1、夫妻债务是可以去公证处公证的。
2、【法律依据】
3、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4、(一)合同;
5、(二)继承;
6、(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7、(四)财产分割;
8、(五)招标投标、拍卖;
9、(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10、(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11、(八)公司章程;
12、(九)保全证据;
13、(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4、(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