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赔偿诉讼的流程为:
1、就工伤赔偿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2、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一审判决不服的,15日内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