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是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允许股权质押。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2、【法律依据】
3、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股权质押顺位质押可行,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可以有顺位,未规定质押可以有顺位。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2、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内资公司的股权两次质押问题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