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因此而诉至法院的情形。
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立案时应提供的材料:
(1)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原告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簿、当地派出所证明)。
(4)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医患关系的材料,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5)证明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具体材料。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纠纷的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变化较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医院有过错,便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定有过错情形之外的情况,举证责任较《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发生了变化。应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对专业知识不足的患方来说,无疑增加了难度。而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在现行的实际操作中,一般由患方提起相关鉴定程序,进行因果关系的确认。
医疗纠纷的诉讼主体包括:
1、医疗机构。
2、患者。一般情况下,由患者本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患者身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